生产场所(厂房)权属或租赁证明
自有厂房 / 租赁厂房两种情形提交材料说明 · 正式申报以评审机构要求为准
一、提交材料清单
| 厂房情形 | 需提交材料 |
| 自有厂房 | 不动产权证书(房产证)复印件,权利人须为申报企业;若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,需提供无偿使用协议 |
| 租赁厂房 | 租赁合同复印件(含租赁期限、面积、用途条款)+ 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或权属证明 |
| 共用 / 转租 | 原租赁合同 + 转租同意书 + 产权人书面同意(如涉及) |
二、厂房基本条件(评审现场核对)
| 项目 | 参考要求 |
| 建筑面积 | 建议 500-1000 m² 以上(含生产、检验、仓储、办公分区),与申报产能匹配 |
| 功能分区 | 机加工区、装配区、焊接区、试压区(须有安全防护)、检验区、原材料库、成品库 |
| 试压安全区 | 水压试验区域须独立设置,带防护围挡与警示标识(安全阀校验台须单独区域) |
| 用电与消防 | 动力电源满足设备需求;消防验收合格(提供消防备案 / 验收文件更佳) |
| 厂房用途 | 土地 / 房屋用途须为工业或生产性用房,住宅、办公用房不可作为生产场所 |
三、租赁合同关键条款核对清单
| 条款 | 要求 |
| 租赁期限 | 剩余租期建议覆盖许可有效期(首次取证后 4 年)或至少剩余 2 年以上 |
| 用途条款 | 合同中明确「工业 / 生产」用途;仅写「办公」的需补充用途变更或说明 |
| 面积 | 与申报厂房面积一致,评审可能实地丈量 |
| 转租许可 | 承租人转租 / 分租情形需有产权人书面同意 |
提示:若厂房条件暂不满足(面积不足、用途不符),可先租赁符合条件的厂房再申报,避免评审不通过造成重复鉴定评审费用。
注意:评审组会到生产现场核对厂房地址与申报地址是否一致、设备是否在场、人员是否在岗,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会直接终止评审。